第1.0.1 条 为统一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,提高设计质量,推动技术进步,特制定本规范。
第1.0.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。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。
第1.0.3 条 选矿厂工艺设计,应采用新技术、新设备。对新技术、新设备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应用,必须经过鉴定。
第1.0.4 条 选矿厂厂址不得设在采矿设计崩落区内以及有断层、溶洞、滑坡、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。
第1.0.5 条 选矿厂厂房布置,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技术发展要求,充分利用地形,贯彻自流、紧凑的原则,合理确定厂区占地面积。对有扩建可能的选矿厂,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,但不得随意扩大占地和提前征用。
第1.0.6 条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、污水、粉尘、有害气体、噪声和放射性物质等应妥善处理,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规定。
第1.0.7 条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。